ATEX防爆认证简介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与薄雾。2014年欧盟颁布了新的防爆ATEX指令2014/34/EU,新指令于2016年4月20日起正式执行,取代了旧指令94/9/EC。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2014/34/EU (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 — 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ATEX认证的适用范围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
1. 电气类设备:包含电子部件,用于产生、储存、分配和转换电能的设备或用电能为能量的控制设备。
2. 非电气设备:只有机械运动的设备,这些运动的部件会产生引爆源(如:热表面,火花,静电等)。如风机、压缩机、粉尘机械、传输设备、搅拌机等。
ATEX防爆区域划分
矿下使用
(Mining)
Equipment group 1
M1
能量保持
-
M2
降低能量
-
矿上使用
(非矿下Non-mining)
Equipment group 2
1
潜在爆炸环境持续存在或持续时间较长
>1000h/year
Zone 0;Zone 20
2
潜在爆炸环境频繁出现
10~1000h/year
Zone 1;Zone 21
3
潜在爆炸环境不能频繁出现,出现后持续时间较短
<10h/year
Zone 2;Zone 22
注:0,1,2为气体环境;20,21,22为粉尘环境。
认证模式
模式类别
具体内容(见指令附件)
模式
EC type examination
EC型式检验
附件3
B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防爆体系认证
附件4
D
Product verification
产品验证
附件5
F
Conformity to type
型式符合
附件6
C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7
E
Internal control of
production
内部生产管控
附件8
A
Unit verification
单元认证
附件9
G
认证模式的选择
产品类别
认证模式
M1/1
B+D或者B+F
M2/2中的内燃机和电气设备
B+C或者B+E
M2/2中的非电气设备
A+技术文件提交
3
A
电气防爆标准:
类型 |
防爆标识 |
参考标准 |
隔爆型 |
Ex d |
EN 60079-1 |
本安型 |
Ex i |
EN 60079-11 |
增安型 |
Ex e |
EN 60079-7 |
浸液型 |
Ex o |
EN 60079-1 |
正压型 |
Ex p |
EN 60079-2 |
“n”型 |
Ex nA |
EN 60079-15 |
浇封型 |
Ex m |
EN 60079-18 |
防爆标记:
ATEX指令不包括的产品ATEX指令不包括以下产品类型:
家用产品;医疗装置;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航海船舰和移动的离岸装置;包括在指令89/686/EEC中的个人防护装置;军用装备;通过空运、公路、铁路和水运网络运输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