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指令简介
各个欧盟成员国为了保证其境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为维护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采用CPR法规来协调建筑产品标准。CPD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健康、使用寿命、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2011年3月,欧盟颁布了新的建筑产品法规RETULATION(EU)No 305/2011,于2013年7月进入强制执行,取代了旧的CPD指令89/106/EEC。
CPR法规的范围
“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例如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建筑五金件,瓷砖,建筑用玻璃纤维,地板,壁炉,等等。
建筑产品的基本要求
建筑产品必须适用于符合其预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个工程和工程的各独立部分,同时要考虑到经济型。工程必须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规条件下满足这些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在经济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得到满足。
1. 机械阻力和稳定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荷载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发生:
²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²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²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设备遭到损坏
²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²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²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² 使火势向邻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²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²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 卫生、健康与环境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² 释放有毒气体
²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² 释放有害辐射
²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²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²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路、碰撞、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 噪音防护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察觉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和工作。
6. 节能和保温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以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产品认证模式
根据第三方机构参与程度划分:
System 1+ product certification comprising the issuing of a certificate of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 with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duct-type,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and audit testing by a notified product certification body
1+类:产品型式测试,工厂及FPC检验,持续监督和检验。
System 1 product certification comprising the issuing of a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 with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duct-type and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by a notified product certification body
1类:产品型式测试,工厂及FPC检验,持续监督
System 2+ 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certification with continuous surveillance by a notified factory production control certification body
2+类:工厂及FPC检验,持续监督
System 3 determination of product type by a notified testing laboratory
3类:产品型式测试
System 4 manufacturer’s tasks only.
4类:制造商产品型式测试